關于進一步完善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提高我省鋼鐵行業環保治理水平和產業競爭力,根據國家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 號)精神,結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全省重點行業環保績效創 A 實施意見》(冀辦(2022)10 號)的工作要求,決定進一步完善我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加價標準
2024 年10月1日起,對全省未按國家及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評估監測的鋼鐵企業以及改造后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鋼鐵企業,其全部網購電量(市場化交易電量、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方式運輸”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6元。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復加價。
二、執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級監測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9〕922 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全省鋼鐵企業環保績效全面創 A 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辦傳[2022]38 號)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并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新建鋼鐵項目正式達產 12 個月后,力爭完成評估監測,未完成評估監測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差別化電價。
(二)各市生態環境局確定轄區內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名單以及企業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體項目,函告當地發展改革委。各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未達標項目、加價標準、起始執行時間,函告當地電力公司執行差別電價政策。
(三)執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鋼鐵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市生態環境局函告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函告電力公司停止執行差別電價。
三、有關要求
各地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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